北京乡村休闲旅游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 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章程的有关条款,为保证经费来源,加强经费管理,接受会员监督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,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

第三条  本会会费收支坚持“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
 

第二章  会费标准

第四条  会员年度会费标准:

1、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/年

2、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/年

3、理事单位会费 5000元/年

4、普通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/年

第五条  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、捐赠会费。

第三章  交纳办法

第六条  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,汇入本会帐户。

第七条  每年1月至3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时间。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,提倡一次交清本届(五年)会费。一次交清的给予8折优惠。

第八条  新入会的会员,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(计算公式为:应交会费额=剩余月份数×年度会费标准÷12,四舍五入,精确到元),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。

第九条  逾期不交纳会费,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;在本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,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。

 

第四章  会费管理

第十条  本会的会费管理按《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

第十一条  在本会帐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

第十二条  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应及时向本会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监督。

第十三条  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、开展活动、日常办公费用开支、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。

第五章  附则

第十四条  本办法经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第四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

第十五条  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本会会员大会所有。

第十六条  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