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乡村休闲旅游行业协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对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章程的有关条款,为保证经费来源,加强经费管理,接受会员监督,特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本会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,会员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。 第三条 本会会费收支坚持“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。
第二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员年度会费标准: 1、会长单位会费20000元/年 2、副会长单位会费10000元/年 3、理事单位会费 5000元/年 4、普通会员单位会费2000元/年 第五条 会员单位可自愿超额交纳会费或自愿赞助、捐赠会费。 第三章 交纳办法 第六条 会费由本会秘书处负责收缴,汇入本会帐户。 第七条 每年1月至3月31日为交纳会费的时间。会费交纳在自愿的基础上,提倡一次交清本届(五年)会费。一次交清的给予8折优惠。 第八条 新入会的会员,从入会当月1日起交纳当年剩余月份的会费(计算公式为:应交会费额=剩余月份数×年度会费标准÷12,四舍五入,精确到元),次年的会费按第七条规定时间交纳。 第九条 逾期不交纳会费,经书面催交后3个月内仍不交纳的,可视为自动退会;在本会担任理事以上领导职务者,不再继续担任所任的职务。
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十条 本会的会费管理按《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》执行。 第十一条 在本会帐户内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专款专用。会费年度节余须转入下一年度使用。 第十二条 每年度会费收支情况,应及时向本会理事会报告,并接受会员监督。 第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服务会员、开展活动、日常办公费用开支、发放办公人员的工资等与会员工作有关的其它开支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北京观光休闲农业行业协会第四届第1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。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本会会员大会所有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 |
